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取消认证公约》能够便利国际人员和商务交往,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该公约能够填补我国条约体系空白。公证制度不足、涉外文书的可信性和国内法与该公约的衔接问题均不影响我国批准该公约。该公约第1 条第3 款第2 项规定的适用范围除外可以先办理公证再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方式予以化解;对于公文的含义应当稍作扩张解释,附条件地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列为公文;对于可能存在的出境假文件,应当通过跨部门协调加强对假文件的管控,以免影响我国国家及公证业的声誉,对于经公证的入境假文件,行政机关在有足够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该文件,但司法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