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张辉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关 键 词: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责任限制;钻井平台;船舶
摘  要:

  海洋石油开发环节较多,涉及各种开发装置,存在巨大油污风险。对于此类油污损害,责任人能否享有责任限制权利,一直争议不断。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如果海洋石油开发装置能够被认定为有关法律中的“船舶”,则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否则不能。在海洋石油钻探开采装置中,钻井船可被视为船舶,而钻井平台则不是船舶;而海洋石油生产储存装置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部分装置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为船舶。因此,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不确定和割裂的特点。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门立法或者对既有法律如何适用于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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