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问题——以Rusoro诉委内瑞拉仲裁案为例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关 键 词:管辖权异议; 投资仲裁; 属时管辖权; 案件登记; 附加便利规则
摘  要:

  管辖权的确立是仲裁庭解决争议的前提,而合理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重要的抗辩权。对于东道国或者投资者母国中有一方不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的案件,《ICSID 附加便利规则》为仲裁庭行使管辖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在Rusoro诉委内瑞拉仲裁案中,仲裁庭分别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三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认定,不仅涉及属物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还涉及属时管辖权。该案仲裁庭还专门处理了投资者就东道国提出的反请求的管辖权异议,拒绝就反请求行使管辖权。研读本案,对中国政府与投资者正确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且对中国构建并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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