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也:国际投资仲裁程序规则中的缔约国条约解释机制研究
靳也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 键 词: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条约; 条约解释; 缔约国
摘  要:

  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可以通过非争端方参与或共同作出联合声明两种路径在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过程中对条约约文进行解释。缔约国条约机制限缩了仲裁庭行使条约解释权的空间范围。全体缔约国根据国际投资条约作出的联合解释独立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习惯法,而非争端缔约方的单方解释则可能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的条约解释要素。缔约国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在仲裁过程中共同解释约文的行为并不违反仲裁正当程序原则,也并未对投资者权利造成损害。缔约国条约解释机制是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限缩仲裁庭自由裁量空间的有效方式,应当在缔约与仲裁实践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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