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民用核能污染危害具有全球性、长远性、致命性和不可挽救性等特性。民用核能安全保障是民用核能利用的基本要求,是全人类共同的希望。目前,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国际上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统一的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法律体系。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国际合作组织及其法律规则体系,构建出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框架ꎮ迫切需要研究中国推进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借此希望能够对中国参与民用核能国际合作的法律实践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