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在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立法活动中,G20峰会作为主导者,对金融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非正式模式运作为鲜明特色的峰会,通过立法基础、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多方面的实践,构建出层级式立法体系,强化了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有鉴于此,中国作为G20峰会的成员,应该有效利用这一平台,借助利益集团、议程设置和市民社会三个路径实质性地参与全球金融立法,进而提升我国的金融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