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翰岳:国际刑法心理要件简史
吕翰岳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

关 键 词:罗马规约心理要件故意明知
摘  要:

  《罗马规约》第30条心理要件条款是规约中最重要的实体性规定,两大法系就“故意和明知”的合取结构及是否接纳未必故意产生了争议,为了厘清该争论应将之放入历史脉络中。“军事法庭”宪章中的心理要件多为隐性规定,纽伦堡方面的司法意见中已出现了“故意和明知”的合取结构,但这里的故意是一种特殊故意,而远东方面的司法意见则建立了与监督、管理过失有类同性的上级责任法理,承认了低于直接故意的责任形式。国际刑事审判“低迷期”的国际法文本为后来的国际刑法提供了历史来源,体现了文本的传承性。“特设法庭”规约继承了诸多国际法文本的表述,司法意见在合取结构中将“故意”与“明知”分别指向行为要素和情状要素,而“有意”和“恣意”等概念也使未必故意被接纳。《罗马规约》第30条的措辞是回避两大法系主要争议的结果,这也造成了文本解释中两大法系各执一词的现状。在《罗马规约》第30条的解释上,应将“故意和明知”解释为“针对行为和结果的故意”和“针对结果和情状的明知”,否定第30条中包含未必故意,但承认其他条款包含未必故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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