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宇:ICSID投资仲裁中“集体诉请”的适用限度——基于阿根廷主权债务重组争端的反思
龚宇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 键 词:ICSID 投资仲裁 集体诉请
摘  要:

  在国际投资领域,当东道国的一项投资管制措施同时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时,便可能出现多个投资者通过同一仲裁程序共同对某一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的情形,即“集体诉请”。集体诉请对于提高投资争端解决效率、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一仲裁形式在ICSID体制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阿根廷主权债务重组争端首次将集体诉请演绎到了极致,同时也引发了关于集体诉请适用限度的争议。笔者认为,基于ICSID体制的历史定位以及投资仲裁的法律基础,集体诉请的适用应以不破坏ICSID体制下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为限度,并以东道国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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