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学博士,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法治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同时法治又是动态的,法治要素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多个领域内相互影响和推动。法治的动力不仅来源于国内,也来源于国外。国际机构在推动一国国内法治进步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能够促进国内法治发展的原因是其自身具备法治动力主体的必要条件、人权和法治具有不可分性等。这些机构通过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结论性意见以及来文意见等方式促进了国际人权法标准的国内法治化,促进了一国宪法和法律的“良法”化发展,促进了司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一国法治的实质性内容进步,促进了人权与法治知识的传播等。从现实来看,这些机构对法治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我国应重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对法治进步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