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护的责任”设定了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这两类责任主体,就国际社会而言,“保护的责任”所提出的补充责任要求缺乏既有国际法规范的效力支撑,因而不能成为具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义务。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约束,补充保护责任没有成为也不可能趋向于习惯国际法义务。在目前的条件下,国际社会所承担的补充保护责任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政治、道义上的义务。对于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干预保护,政治、道义责任为国际社会及其成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开放空间。但这同时造成了补充保护责任被不当履行甚至被滥用的可能。为此,应在国际社会注重讨论、形成和完善各种相关的约束规范与机制,尤其是在非武力强制干预措施和武力干预措施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