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钿:论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兼评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33条
张淑钿

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 键 词:判决承认与执行;诉讼竞合;先受理;先判决;先申请
摘  要: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包括对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未决诉讼和外国判决承认冲突的审查。各国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根据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是确立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诉讼竞合审查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模式上,将管辖权阶段的诉讼竞合协调和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的诉讼竞合审查合并立法,忽视了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审查的独立性;立法规范上,存在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模糊,诉讼竞合审查类型不够周全、时间点确定欠缺合理性等问题,影响到法院对诉讼竞合的审查。我国未来完善立法时,应将第533条一分为二,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事项独立出来,单独作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项审查条件,与其他审查事项集中规定。明确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因是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补充完善诉讼竞合审查的类型,对于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冲突采用先申请原则;对我国生效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采用先判决原则;对我国未决诉讼与外国判决承认采用先受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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